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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州独特婚俗“百日婚”
    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互联网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1-23

旧时礼制,父或母逝世后,其儿子三年内不得结婚。“娶者,吉礼也;丧者,凶事也。故先王制礼,凡丧三年者不与吉事”之类话语,多见古籍。《福州府志》也有“乘初丧而婚娶者谓之乘凶”的记载,把成服守孝期间婚娶的行为,视为大不孝,族亲或邻里可以告到官府,定以忤逆罪下狱。

       三年守孝,对中年人来说,也许不长,但对适婚青年而言却是一段漫长的时间。有时父丧三年、母丧三年,前后六年,岂不误了年轻人的婚姻大事。福州一带对“成服守孝三年不得婚娶”的礼制有一变通的做法,即在父母丧后百日内可以迎娶完婚,百日内不娶,就要等三年后了。这种婚俗称“百日婚”,也叫“赶百日内”。坊间的解释是,人死后百日不算真正死去,如果百日内儿孙完娶,死者辈分可升一级,俗话称“多做一面”。

       我国著名人类学家、社会学家林耀华上世纪30年代在福州南乡(今城门、盖山)作调查时,把“百日婚”列为“变式婚姻”,认为是福州独特的婚俗,名义上是为升辈分,将媳妇娶回家一同守孝,实际上是对抗旧礼制,成就年轻人婚姻大事的一种积极的做法。据林耀华研究,福州“百日婚”习俗出现于清末,究竟是受何种思潮影响所致,尚待探讨。

       福州“百日婚”习俗出现后,封建卫道士们曾予以抨击、阻挠。清末林鼎莼著的《婚礼丧娶论》中就有“居丧从吉,虽在期功之服,例已不容,况竟亲丧而行娶,凡有识者,亟当以此为诫,不然倘刑官以十恶之例治之”等语,但福州民间并没有被吓倒,坦坦然然把“百日婚”习俗代代沿袭,直至今天仍遵行。

       独特的“百日婚”习俗,反映了福州人早就有移风易俗的勇气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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