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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居15年未登记 同居关系无法解除
    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不详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1-15


未达法定婚龄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但达到法定婚龄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15年的感情今朝分崩离析,男方一纸诉书告上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同居关系,但这一起诉7月31日被法院驳回。

    张强与丽丽均是马山县人,两人在读中学的时候就相识。中学刚毕业,两人偷吃了禁果。自1992年开始,张强与丽丽就以夫妻的名义开始同居,1993年两人偷偷地生育了一个女儿,而当时张强20岁,丽丽19岁。当1995年两人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,却没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2001年,张强与丽丽再次生育一女儿,但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不止。

    2004年,厌倦家庭生活的丽丽舍弃下家庭和孩子离家出走,到南宁租房居住生活。2007年5月31日,张强以两人的感情已破裂为由向马山县法院起诉,要求依法解除他与丽丽的同居关系,要求丽丽承担两个孩子部分的抚养费。

    马山县法院经审理查明,张强与丽丽两人自1992年12月开始未达法定婚龄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。1995年两人达到法定婚龄后又不去办理相关登记手续,2005年10月起,两人便分居生活至今。据相关法律规定,2007年7月31日,马山县人民法院驳回张强的起诉。

    以案说法

    我国婚姻法规定,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22周岁,女不得早于20周岁。张强与丽丽双方1992年12月时均未达法定婚龄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规定:“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,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,应当区别对待。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〉公布实施以后,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;未补办结婚登记的,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。”因此,张强与丽丽的关系属同居关系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一条规定:“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”为此,张强起诉请求解除与丽丽的同居关系,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,如需法院解除婚姻关系,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才能受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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