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3年4月份,年近四十的赵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比她大10岁的钱某。赵女士曾经历过一段婚姻,离异后带着10岁的女儿共同生活,钱某则在一年之前丧偶,类似的经历让两个人很快走到一起,约会了一段时间,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并住到了一起。同年11月底,这对“大龄情侣”登记结婚,建立了“重组家庭”。
钱某长年承包工程,赵女士是教师,两人经济条件都不错,刚结婚的这段时间里,两人的感情相当甜蜜,一起买了家电、家具等,把新房装修得漂漂亮亮。但“蜜月期”一过,夫妻俩感情的热度不断降温。2006年1月份,赵女士隐约感觉丈夫有了外遇,但质问时反倒被钱某训斥了一通,说她疑神疑鬼。赵女士不放心,偷偷在丈夫车上放置了一把录音笔。车内约会调情过程录音笔如实记录
月底,夫妻俩一同回钱某的老家过春节。大年初二上午,钱某称有事匆匆开车出门。中午返回吃饭之后,赵女士悄悄从车上取下了录音笔。听完上午的录音之后,她决定和丈夫摊牌。
原来,近一个月来,钱某在车上和“第三者”通电话、约会、调情乃至行苟且之事的过程,全被录音笔原原本本记录下来,并送到了赵女士的手中,只是赵女士表面上不动声色。而当天上午,钱某所谓“有事”竟是开车出门然后背着她打电话和“第三者”谈情说爱。
赵女士把丈夫叫到房间里,将录音放出来给他听,并质问是怎么回事。恼羞成怒的钱某锁上房门,对赵女士就是一顿拳打脚踢。第二天,赵女士独自开车跑回厦门,将家中的户口本、存折、房产证以及钱某的业务账单等物品拿走“藏”起来,钱某回到家后,索性抢走了赵女士的家门钥匙并把门锁换掉,将她“扫地出门”。起诉离婚妻索赔夫主张隐私权受侵
两人闹翻之后,钱某没有丝毫悔改的意思,反而和“第三者”堂而皇之地同居起来。赵女士有家难回,住到了自己在单位附近的房子里。钱某又支使自己的两个妹妹到赵女士的单位大吵大闹,当着领导和同事的面侮辱赵女士,同年4月份的时候,甚至挟持了赵女士的女儿,直到她报警后才作罢。
“夫妻战争”持续了大半年之后,赵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,除了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之外,她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。钱某同意离婚,但称导致这一结果的责任在于赵女士。
钱某辩称,赵女士是看上了他的钱,当初他并不想娶赵女士,是赵女士引诱他发生关系之后又以死威胁,只好结婚,婚后两人并不经常住在一起,赵女士总是想方设法从他手里拿钱,发现他并没有想像中那么有钱之后,更是常常大吵大闹,这才是双方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,而不是因为“第三者”。
钱某同时称,赵女士在他的车上安放录音笔,事后还将所谓他在车上与“第三者”调情的录音制作成光盘四处邮寄,这种行为不但侵犯了他的隐私权,还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。法院判决妻可得精神损害赔偿三万
法院经审理认为,当事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,准许离婚,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不过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来往,导致双方感情破裂,在精神上给赵女士造成一定损害,故酌情判定钱某支付赵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。
接到法院判决之后,赵女士与钱某都对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项表示异议,均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律师说法
录音可当离婚证据没有侵犯对方隐私权
赵女士私自用录音笔记录下了丈夫的外遇过程,她的行为是在丈夫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完成的,这是否侵犯了丈夫或“第三者”的隐私权呢?
对次,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邓律师指出,根据我国2002年4月实施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,若录音中的内容真实反映了赵女士的丈夫与“第三者”之间的关系,那么该录音就是证明丈夫有过错的直接证据,赵女士获取证据的方法并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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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情形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
我国新《婚姻法》第46条明确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:1.重婚;2.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;3.实施家庭暴力;4.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。
■相关案例
丈夫出轨赔妻101万
为目前最高额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
1993年巫女士与关先生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一女。后来,关先生有外遇。2004年4月,巫女士发现了关先生的不轨行为,关先生也承认了自己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过错。
2004年7月,夫妻俩签订了《婚内财产约定》,关先生表示愿意痛改前非,否则相关财产即按《婚内财产约定》执行。但之后关先生一直与第三者同居。
巫女士诉至法院,要求与关先生离婚。2006年11月,北京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签订的《婚内财产约定》,虽涉及财产分配、孩子抚养、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,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,应为有效,故判决关先生赔偿巫女士101万元。这也是迄今为止离婚官司中出现的最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金。